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6日起,正式启用“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办理中涉及的各类文书、证照等,包括不予受理或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的办理中具有与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公章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附件:启用印模式样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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