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1/2024-000889 | 发布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 16:19 |
来 源: | 注册登记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汉市审撤字〔2024〕01号
当事人: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代码号:91610700MA6YN2HH7A
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东路(艾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10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汉中永安信投资有限公司 方媛
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3月18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张少刚对本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等信息不知情,向我局申请撤销张少刚在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信息。我局收到张少刚申请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该合伙企业2016年3月18日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少刚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实名认证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档案。
3.2024年9月3日,该合伙企业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
4.2024年10月18日对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方媛的委托人王红芳(有限合伙人之一、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现场询问笔录,证实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材料中张少刚签字非本人签署,张少刚也未授权委托他人签字。
5.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笔迹鉴定),确定汉中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档案中“张少刚”签名与样本“张少刚”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所写。
6.2024年10月22日在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16年3月18日设立登记时冒用张少刚身份证,侵犯了张少刚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张少刚在当事人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