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1/2025-000394 | 发布时间: | 2025年06月19日 15:11 |
来 源: | 城建交运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概述: |
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因小区设置机动车出入通道涉及占用非机隔离带城市绿地),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城管局的现场勘验意见。
我局根据2025年6月13日市城市管理局回复的“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 2019)4.2.4条规定,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且交警大队安全影响评估意见中明确提出,拟开口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建议按照规范要求及交警大队评估意见重新选择绿化带拟开口处,在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管理标准条件下,同意重新选址评估”现场勘验技术审查意见,故对你单位报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