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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介超市”不良行为评价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4日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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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汉中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行 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监督有 力、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竞争有序、收费合理、 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环境,根据相关中介服务文件要 求,结合汉中市“中介超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 记设立,并已入驻汉中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取得法定资质资 格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向项 目申请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论证、 检测勘察设计、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且独立承担法 律或相关责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二 管理标准

市级和各县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宽进严 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动态监管的原则,采取星级评价与投 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报名、选取、履约、评价等环节中存 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列 入“黑名单”管理。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1 次并停用其入驻汉中“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3 个月内不得在汉中“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单个中介服务项目星级评价为2星及以下的。

二) 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淡签订、服务履约超过 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30%——100%(含30%100%)的。

三) “中介超市”平台上传的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累 计超过2次。

四) 中选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中选资格或未全面准 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

五) 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 用的。

六) 未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私自更换单个项目服务人员的。

七) 因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成果2次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 或评审,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

八) 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 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 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中 介机构后,与被注销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 列入“黑名单”)均未及时报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或受到行 政处罚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

(十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名,2个及以上 相同业务类型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并停用其入驻汉中“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1 内不得在汉中“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造成有关单位损失或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偿或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十二)在公平竞争和均价比选的项目中以明显低于服务成 本价格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提供虚假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 入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

(十四)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中止服务的(公示期内项目申 请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故放弃)。

(十五)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淡签订、服务履约超 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的。

(十六)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2次的(含2次)

(十七)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 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

(十八)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 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便利影响其他中介机 构经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采取威胁、恐吓、利益输送等手段干扰其他中介机 构参选或开展服务、项目申请单位星级评价的。

(二十一)不同中介机构网上报名IP地址相同,与项目申请 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 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二十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批准文 件或国家资金的。

(二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年检评价、 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二十四)贿赂项目选取当事人或捏造事实反映情况、故意 泄露项目申请单位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未按项目公告信息或双方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 经查属实的。

(二十六)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 驻机构后,被注销的中介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 的。

(二十七)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 到行政处罚应当列入名单的。

(二十八)中标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的。

(二十九)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造假,提供虚 假报告结论的。

(三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曾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若再次出现不良行为以上违规行 为的,将从汉中“中介超市”予以清退,2年内禁止入驻。

中介机构不良行为、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限制期满后, 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后


恢复报名资格。

三 免责情形

因下列原因造成项目延期完成或废置的,中介机构免予承担 惩戒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选中介机构弃选或中止服务的 (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 项目申请单位调整或取消项目后,导致项目实际与项 目公告明显不符的或中选中介机构收益明显低于公告预期的。

三) 项目公告内容表述不准、存在歧义,未按中选中介机 构正当诉求进行解释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按从业规范或公告约定及时提供中选 中介机构进场服务条件(如土地或资产评估、勘察、测绘等中介 服务前的清场工作或提交服务所必需的关联资料等),导致中选机 构无法履约的。

四 认定及申诉

市级和县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 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务异议或投诉,对受理信息进行审核。

除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部级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请单位 不得设置排他性报名条件。对报名条件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项 目公告发布后,公开选取开始前2个小时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 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对选取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 应在选取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 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收到以上异议或投诉后,“中 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时间除 外)。

中介机构对星级评价结果有异议,与项目申请单位协商未达 成一致,有证据证明确实无过错的,应在评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中 介机构对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3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 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 内回复(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做出是否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 入黑名单的决定,报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记录备案。 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申 请复核,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情况特别复杂的除外)。

五 结果公示

市级和县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 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汉中“中介超市” 网站予以公布,并视其情节通过有关媒体进行曝光。

六 附则

本办法由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行。如省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印发相应监督管理文件, 有关内容参照省级文件实行。


版权所有: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办单位: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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